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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下發公告,對石油煉化生產環節消費稅有關政策進行明確。
2008年,我國實施了燃油稅費改革,稅務機關在貫徹各項稅收政策中,發現一些石油煉化企業將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油品采取變換名稱的方式,以化工產品的名義對外銷售。一些商貿企業購進非應稅產品后再采取變名的方式轉換成應稅產品銷售。
公告稱,產品符合汽油、柴油、石腦油、溶劑油、航空煤油、潤滑油和燃料油征收規定的,按相應規定征收消費稅;其他產品,與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名稱、質量標準一致,且按有關產品檢驗證明進行備案的,不征收消費稅。否則,視同石腦油征收消費稅。此外,公告還單獨對瀝青產品是否征稅做了原則規定。
公告表示,納稅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產加工的產品如以瀝青產品對外銷售時,該產品符合相關行業標準且事先將相關產品質量檢驗證明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不征收消費稅;否則,視同燃料油征收消費稅。
據了解,該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
(關鍵字:石油 我國國家稅務)